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17號
TYDV,109,訴,2017,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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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7號
原   告 余月華(原名余佩錞)

被   告 陳憲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48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而原告迄未繳納,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8 月1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 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 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 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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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