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陳富鄉
被 告 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劉金定
盧廷景
曾顗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盧廷景雖具狀聲明其前已辭任被告之董事云云,惟
以被告公司之登記資料觀之,盧廷景在被告公司廢止前形式上既
登載為被告公司董事,在尚無變更登記資料或司法確定判決確認
其已非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前,為保障被告公司權益,本院仍以
其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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