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00號
TYDV,109,訴,1700,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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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被   告 李意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參佰玖拾玖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一般房貸( 無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第20條 、一般房貸(具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 款契約第21條、理財循環貸(隨借隨還型)貸款契約第20條 之約定,兩造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 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向原告借款定 儲利率指數型房貸、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理財循環貸,金 額分別為:(一)新臺幣(下同)89萬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8 月25日起至113 年8 月25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67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 指數變動而調整,分期按月於每月25日清償本息;(二)91 ,500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8 月25日起至113 年8 月25日止 ,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67計 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分期按月於每月 25日清償本息;(三)33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9 月1



日起至110 年9 月1 日止,並約定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年利率百分之1.2 計算,嗣後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 整,前開借款並均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如未依約還本付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至108 年9 月25日止 ,嗣後即未依約清償,前開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如 附表所示之剩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房貸(無提前清償 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一般房貸(具提 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理財循環 貸(隨借隨還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2 份、切結書3 份、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 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40頁、第53至130 頁),堪信 其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新臺幣)│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 │
├──┼─────────┼─────────┼────────┼────────────┤
│1 │89萬元 │458,060元 │自民國108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10月25日起至│




│ │ │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之1.47計算之利息│,逾期6 個月以上,按左列│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2 │91,500元 │47,076元 │自民國108 年9 月│自民國108 年10月25日起至│
│ │ │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之1.47計算之利息│,逾期6 個月以上,按左列│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3 │330萬元 │3,318,060元 │自民國109 年1 月│自民國109 年2 月29日起至│
│ │ │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之2計算之利息。 │,逾期6 個月以上,按左列│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總計本金尚欠 3,823,19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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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