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91號
TYDV,109,訴,1691,202009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9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周佩璇即龍鳳鳳儀宮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張倍齊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美菊 

      蔣依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未繳交裁判費,裁定
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佰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1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反訴被告各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