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 告 董正雄 被 告 林素華(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素美(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希忠(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素珠(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再益 楊學洋 楊文雄 楊文棋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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