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26號
TYDV,109,訴,1526,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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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6號
原   告 董正雄 



被   告 林素華(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素美(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希忠(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素珠(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再益 
      楊學洋 
      楊文雄 
      楊文棋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
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
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
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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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