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58號
TYDV,109,訴,1358,2020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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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
被   告 洪羅貴 
      羅水生 
      江羅秀英
      劉家深 
      劉宥辰 
      劉家富 
      劉月娥 
      劉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業已聲請本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裁定將桃園市○○區○○○段
○○○段00地號土地之其餘共有人追加為原告,惟未提出上開土
地其餘共有人之現行戶籍謄本供本院審酌其等有無當事人能力及
送達之處所。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 個月內,補正桃園市○
○區○○○段○○○段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現行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該已死亡共有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現行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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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