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張建隆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被 告 李淵(即李阿金之繼承人)
游象鑫(即李阿金之繼承人)
李木張(即李阿金之繼承人)
楊李彩蓮(即李阿金之繼承人)
吳游淑惠(即李阿金之繼承人)
李淑慎(即李阿金之繼承人)
李淑卿(即李阿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乃以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 段、第821 條規定為訴訟標的,並聲明:訴外人李阿金繼承 人即被告7 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嗣因被告7 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乃並 變更為如後開聲明(見本院卷第200 頁),核其變更前後之 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訴之變更為合法,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7 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呂聰明、呂阿義所共有,呂聰明、呂
阿義前向李阿金借貸蓬萊稻米1 萬台斤,並設定系爭抵押 權予李阿金以為擔保,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65年10 月26日至67年10月25日,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為67年10月 25日,嗣李阿金於68年5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7 人迄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原告與訴外人張永吉、張福榮於103 年6 月18日買受系爭 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竣,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3 分之 1 ,而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於82年10月24 日完成,被告7 人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實行系爭 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即告消滅,然 其設定登記名義尚仍存在,已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權利之行使,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 821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7 人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並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7 人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 辯書狀爭執。
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 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 全體之利益為之。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 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 、第821 條、第880 條及第125 條定有明文。四、本件原告主張前開事實,並據以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 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完成,且抵押權人即被告7 人於消滅 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 ,系爭抵押權已經消滅等情,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30、95至109 頁 ),加以被告7 人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 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 用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 事實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7 人將系爭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無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 第78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510 元應由被告7 人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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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號 │登記次序│收件日期│登記日期│抵押權人│債權額比│擔保債權│存續期間 │清償日期 │設定權利│證明書字號│設定義務人│
│號│ │ │ │ │ │例 │總金額 │ │ │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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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桃園市大園區│0001-002│65年 │65年10月│李阿金 │4 分之1 │蓬萊稻谷│65年10月26日│67年10月25日│1 分之1 │065 空白字│呂聰明、呂│
│ │西園段314 地│ │ │28日 │ │ │肆萬台斤│至67年10月25│ │ │第003975號│阿義 │
│ │號 │ │ │ │ │ │正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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