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86號
TYDV,109,訴,1086,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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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郭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瑋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對被告
田瑋傑、李昊翰簡阿妹劉畇秀請求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5萬元,雖已據繳納裁判費5950元,惟查,原告嗣具狀追加
並變更訴訟標的為請求被告陳紀為、陳木賜、莊寶蓮田瑋傑、
簡阿妹趙翊丞李昊翰劉畇秀蔡丞畯王博玄連帶給付原
告115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2,385 元,原告僅繳納5,950 元,尚不足6,4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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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