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郭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瑋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對被告
田瑋傑、李昊翰、簡阿妹、劉畇秀請求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5萬元,雖已據繳納裁判費5950元,惟查,原告嗣具狀追加
並變更訴訟標的為請求被告陳紀為、陳木賜、莊寶蓮、田瑋傑、
簡阿妹、趙翊丞、李昊翰、劉畇秀、蔡丞畯、王博玄連帶給付原
告115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2,385 元,原告僅繳納5,950 元,尚不足6,4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