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49號
TYDV,109,補,849,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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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告 黃舒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
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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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