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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1號
TYDV,109,補,331,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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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智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陳時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請求數額,其聲明僅記載:「 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等語,經本院通知原告閱卷並依本院109 年5 月15日 裁定具體表明請求數額,然其請求數額仍未詳,以致本院未 能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請原告表明本件請求數額、訴訟標的(請說明 原告對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智匯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陳時修各別請求內容、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 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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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