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唐嘉才
楊志明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會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公司會籍存在,核其
內容係請求確認其基於會員資格所生權利存在,是其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據原告所
陳,其等本件勝訴所獲利益為173,61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73,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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