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22號
TYDV,109,聲,322,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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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徐永進 
相 對 人 陳星文 


      鄭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就本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323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 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 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 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 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 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 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 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741 號 民事裁定,以新台幣23萬元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爰聲請通知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74 1 號民事裁定、108 年度存字第1472號提存書、民事聲請假 扣執行狀、民事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狀、本院109 年1 月22 日桃院祥玄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323 號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 登記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行使 權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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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