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45號
TYDV,109,聲,245,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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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穗 

相 對 人 陳小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9 年度全事聲字第2 號)後,迄未 起訴,有該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5 月12日北院忠 文查字第1090003505號函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查詢索 引卡資料無訛(查詢本院民事紀錄科),則聲請人之上開聲 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 ,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 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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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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