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鍾玉勤
相 對 人 翁上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全字第118 號假 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範圍 內為假扣押,並已聲請強制執行(鈞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 200 號),相對人雖已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4,647 萬9,806 元,惟經鈞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原告(相對 人)之訴後,相對人僅就其中600 萬元上訴,亦即相對人假 扣押請求有400 萬元尚未繫屬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4,647 萬9,806 元,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08 號民事事件受理並判 決在案。相對人既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 聲請即無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 人僅就600 萬元上訴,其餘假扣押之400 萬元未繫屬云云, 然此情形可能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事,與限期起訴無 涉,聲請人尚有誤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