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61號
TYDV,109,簡上,61,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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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靈立
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
      謝子建律師
被 上訴人 范士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沈韡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但所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上訴人雖辯 稱本件訴訟應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0 05號案件(下稱另案)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 然經核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並非本案之先決問題,且就兩造 當事人間是否有承攬契約存在及被上訴人建置之監視器系統 硬體設備是否有瑕疵,在本件本院當可自行調查審理,並無 於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合先敘 明。
二、次按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各款 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7 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攻擊或防禦方法,應係指兩造於事實、法律及證據上所為有 利於己之主張、抗辯及舉證。經查:
㈠上訴人雖辯以其於第二審訴訟程序始以上訴補充理由狀提出 證據,欲證明被上訴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並以民法第495 條第1 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抵銷抗辯,係因疫情影響上訴 人之營收,其已無資金委任律師出庭,又不諳法律,不能於



原審訴訟程序提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且上訴人前因無律 師協助,不清楚應提出之證據及主張為何,但相關證據資料 均係明確存在,如不允許上訴人提出,將無法呈現事實,有 顯失公平之情形云云。惟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 付承攬報酬,上訴人於原審民國108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 日,無正當理由缺席,僅提出書狀辯稱:兩造間無契約關係 ,被上訴人係自行與訴外人安媞有限公司(下稱安媞公司) 簽訂承攬契約,且係因被上訴人提供之DVR 有連線數量之限 制,連線數總共僅24個,而安媞公司之需求標準為至少150 個連線數,安媞公司始拒絕驗收等語(見原審卷第31頁至第 32頁反面、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反面),嗣原審改定同年12 月6 日續行言詞辯論期日,上訴人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 原審乃依被上訴人聲請為一造辯論(見原審卷第67頁),並 以上訴人未對於被上訴人完成之工作有何瑕疵提出證明,判 決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為請求如數給付。觀諸前開訴訟過 程,上訴人已有輕忽原審訴訟程序,二度任意缺席言詞辯論 期日之失,縱其未委任律師又不諳法律,實亦可選擇親自到 庭,透過法院行使闡明權、盡訴訟照料義務,以促使上訴人 完善其聲明或陳述,上訴人卻捨此不為,致未能於原審提出 上開證據及主張,要屬上訴人自身過失所致,難認有何不可 歸責之事由。
㈡再上訴人既已自陳相關證據資料均明確存在,益徵其於證據 之蒐集、提出上並無困難,當應盡早提出相關事證並為主張 ,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始行提出,顯已逾時。另上訴人 是否得以民法第495 條第1 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抵銷, 涉及上訴人是否曾限期通知被上訴人修補瑕疵、得抵銷之金 額為何,尚須經相當之調查,而有礙訴訟之終結,更已侵害 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雖上訴人於原審曾具狀表示被上訴人 提供之DVR 有連線數量不足之瑕疵乙情,惟並未提出任何證 據為證,亦從未主張其就該瑕疵得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 定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此或係因上訴人於原審乃以兩 造間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為抗辯之故,然此本屬其訴訟上攻 防方法之選擇,不得反使被上訴人因而受有不利,減損對被 上訴人審級利益之保障,是亦難認有何不許上訴人提出顯失 公平之情形。從而,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所為前開事實、 法律及證據上之抗辯及舉證,均為其於原審所未曾提出之新 防禦方法,且無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各款所定得於第 二審提出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自不應准許之。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林修平相識多年,林修平於106



年12月28日主動與伊聯繫,表示其以上訴人公司名義受安媞 公司委託,負責處理安媞產後護理之家寶寶直播系統委託開 發案(下稱系爭開發案),希望由伊提供監視攝影機、網路 線、變焦鏡頭、監視主機、影像分配與放大器、相關五金配 件等監視通訊設備(下稱系爭硬體設備),並負責設定與安 裝,經伊同意後,兩造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4萬 8,199 元,嗣因鏡頭問題追加3 萬2,781 元,共計28萬980 元,上訴人已給付2 萬7,500 元。嗣伊依約在安媞產後護理 之家完成系爭硬體設備之建置,向上訴人請求給付剩餘款項 ,上訴人卻拒絕給付。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求為上 訴人應給付253,4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伊固有承攬系爭開發案,由伊負責系爭開發案 之軟體開發,並將系爭硬體設備之建置委由被上訴人承攬, 惟因系爭硬體設備有連線數不足之瑕疵,致伊軟體開發完成 後,仍不符合安媞公司之需求,而遭安媞公司拒絕給付尾款 370,534 元,伊因之受有損害,爰以此金額與被上訴人主張 之承攬報酬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 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定有承攬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承攬系 爭硬體設備之建置,承攬報酬合計28萬980 元,且被上訴人 已依約在安媞產後護理之家完成系爭硬體設備之建置,惟被 告僅給付2 萬7,500 元,尚積欠25萬3,480 元之款項未給付 等情,有被上訴人與林修平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系爭 硬體設備報價單、被上訴人存摺、信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回函 、系爭開發案報價單影本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9 頁至第17 頁、第21頁、74頁至第76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
五、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 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 生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 條、第495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系爭硬體設備已完工並依約交付予安媞 公司,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定作人即上訴人既抗辯系爭硬體 設備有連線數量不足之瑕疵,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舉證責



任分配之法則,自應由上訴人就「爭硬體設備有連線數量不 足之瑕疵」乙情負舉證之責,惟上訴人於原審未就被上訴人 所提供之系爭硬體設備有瑕疵乙節提出任何證明,本院復不 許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另行提出證據,是上訴人此部分 抗辯,即屬無據。既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之完工有 何瑕疵,自無從對被上訴人主張民法第495 條第1 項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遑論本院亦認上訴人不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再 為抵銷抗辯,已如前述,是上訴人即應就所餘承攬報酬款項 全數給付。從而,被上訴人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餘額25萬3,48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承攬報酬之給付並無確定期限 ,依前揭規定,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5 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6頁),是被上 訴人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108 年6 月1 日,應堪認定。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 25萬3,480 元,及自108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 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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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