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黃順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被 上訴人 黃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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