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54號
TYDV,109,票,54,202009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曾明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氏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曾明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