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曾明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氏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曾明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
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