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324號
TYDV,109,票,324,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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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李明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聰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表明票面面額,並表明請求金額。
  四、請表明本票提示日及明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
    本院。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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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