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淇實業有限公司、林俊豪、汪家炫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發票人
不符)。
二、請提出汪家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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