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287號
TYDV,109,票,287,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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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淇實業有限公司林俊豪汪家炫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發票人
    不符)。
  二、請提出汪家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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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