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278號
TYDV,109,票,278,202009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干維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彭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干維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