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200號
TYDV,109,票,200,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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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雯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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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