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王寶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陶書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二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聲
請人既已敘明二紙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09 年6 月1 日,則利
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
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
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
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
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