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柳麗雪
相 對 人 張晉彰
關 係 人 張耀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晉彰(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柳麗雪(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緣相對人自民國95 年起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疾患,經延醫治療未見起色,已 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聲明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張耀仁即相對人兄 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請求 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㈣本院偕同鑑定人林佳琪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點呼相對人 並詢以年籍資料,相對人年籍、身分及父母姓名等均回答正 確,並表示不同意受監護宣告等語,餘詳如鑑定報告)。 ㈤周孫元診所109 年8 月7 日元字第1090000063號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張員符合情感行思覺失調症(ICD-10 -CM 編碼F25.0 ,有嚴重怪異妄想)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但未達不能之程度。但未來倘若張元停止精神 科治療,而精神症狀惡化時,其精神狀態可能達到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程度)。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之能力顯較通常人較低,並已達對於處理自己事務 之能力顯然不足;然未達需要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相對人目 前於桃園療養院住院治療,聲請人為相對人母親,熟知相對 人事務,並相當關心相對人,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形良好, 聲請人有意願為輔助人,據陳明在卷,並無消極不適任之情 狀存在,足堪保護相對人,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諭知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