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16號
TYDV,109,消債清,116,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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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汝晏(原名鄧金釧)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鄧汝晏即鄧金釧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二、不遵守法 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 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 85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鄧汝晏即鄧金釧前聲請更生,經本院 以民國109 年1 月21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261 號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52號執行更生程序,已於109 年6 月9 日公告債權表 ,並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到院,惟聲請 人於109 年6 月30日陳報其為外籍配偶,每月收入僅為新 臺幣(下同)2 萬3,000 元,其前配偶已經過世,2 名未 成年子女由其單獨扶養,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 萬4,987 元後,顯已入不敷出,實無力籌措將來履行更生 方案之還款金額,故無法提出更生方案等情,經本院調取 各該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二)聲請人確有消債條例第56條第2 款所規定之事由,本院審 酌聲請人現其工作、財產及收入之情形,認續為執行更生 程序並無實益,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名下並 無財產,進行清算程序亦無實益,並依同條例第85條第1 項,裁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如主文
三、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開始清算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業已於109年9月18日上午10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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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