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堉恩即張崑龍
代 理 人 陶光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待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請補正如下:
(一)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李蘂、陳樹林、黃張蒼嬌、賴正榮 、蕭清華、王寶玉、林碧鳳,請逐一陳明債權人最新聯 絡地址(卷內地址為95、96年間),以便查明債權額。 (二)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 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行動電 信費用等收據影本)。台端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計算標準?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 補助金額各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 ?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 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 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 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 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 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 要(無謀生能力)。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所有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 養費用)單據影本。
(七)台端於本件聲請調解前,有無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 商之情形?如之前已達成協商,則台端嗣後毀諾之原因 為何?目前預計每月還款金額?財產變動狀況(資產是 否與聲請調解時相同?)
(八)台端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不完整,僅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請 提出「個人中文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