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12號
TYDV,109,消債更,312,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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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童義勝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自何時開始任職於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每月 平均薪資為何?又薪資如何給付?(按聲請人所提收入證明 切結書記載薪資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 何以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開立在職薪資證明書卻記載「109 年1 月至3 月30日期間共支付2 萬8,900 元」?二、聲請人於107 年5 月至109 年4 月止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 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三、請說明每月支出手機費1,071 元之必要性。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07 年5 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 低收入戶補助款等任何補助款,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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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