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勝康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稱於107 年5 月起至目前為止,均以販售烤鴨為收入 來源,每月淨利為2 萬6,000 元等語,請說明每月平均出售 幾隻鴨?又此一「淨利」之計算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稱名下3 部車輛現已出售,請說明何時出售?售出後 所得價款為何?請提出買賣契約或相關證明資料。四、請提出自107 年5 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