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康庭即楊仁雄即羅仁雄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康庭即楊仁雄即羅仁雄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 3 條、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 條各 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 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 5 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 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 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 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 項、第14 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 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 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 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 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 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 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 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 ,司法院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 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羅康庭即楊仁雄即羅仁 雄,經鈞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以100 年消債抗字第5 號 民事裁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第4 款所定 不免責之事由存在,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聲請人再次聲請 免責,經鈞院於103 年3 月18日以102 年消債抗字第24號民 事裁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清算前2 年內可處分所 得扣除其所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22
萬983 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得任何分配, 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認聲請人雖已無消債條 例第134 條第4 款不應免責之事由,然仍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而裁定不免責確定。而於原不 免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陸續向各債權人依債權表之分配比 例償還債務,已超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數額後差額22萬983 元, 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 等語。
三、本院函請各普通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意見如下: 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不同意 債務人免責。經查,債務人於原不免責確定後,迄今本行僅 受償12萬4,038 元(見本院卷第58頁)。 ㈡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經查債權人債 權金額為64萬3,364 元,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債權人 應受分配額為12萬8,673 元,不免責確定後,債權人共受償 金額為8 萬8,047 元,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懇請 鈞院駁回債務人之聲請,賜予本件債務人不免責裁定。(見 本院卷第60至62頁)
㈢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自鈞院裁定債 務人不免責後,債權人獲債務人清償金額為14萬9,896 元。 雖債務人償還債權人之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之數 額,惟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仍屬未知 ,自不應准予債務人免責之聲請。(見本院卷第65頁) ㈣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不同意免責 。債務人聲請清算,至清算程序終止,債權人皆未受償,另 經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金額為2 萬8,925 元,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 條第134 條所定之情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見本院卷第 67頁)
㈤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所提出各債權人清償比例表,債權人受償金額為11萬6,336 元部分,並無意見,惟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見本院卷第69 頁)
㈥債權人凱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本件債權人自105 年9 月13日至109 年4 月15日,共受償6 萬4,014 元。懇請鈞院 審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所禁止之情 事,倘確設有上述之開銷或有其他不當之情事,懇請鈞院裁 定債務人為不免責。(見本院卷第72頁)
㈦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於鈞院裁定
清算後,已受償金額為11萬1,485 元。債務人尚有多筆信用 貸款之欠款,顯示債務人未能衡量自身清償債務之能力,又 咨意過度消費,以致財務缺口急速擴張,終致入不敷出,積 欠龐大債務。債務人此舉已符合不免責規定,是懇請鈞院依 職權裁定不免責。(見本院卷第73頁)
㈧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自鈞院裁定 清算後,共計受償6 萬4,830 元,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 已受償金額相符。懇請鈞院依職權審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達消債條例第14 2 條規定之數額,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債權額 20%。(見本院卷第74頁)
㈨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就債務人主張債權 人已受清償6 萬131 元部分,不爭執。關於債務人是否免責 則請鈞院依職權裁定。(見本院卷第80頁)
㈩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現年為 52歲,正值壯年時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 之工作期間,債務人若願意持續工作,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另自鈞院裁定清算後,債權人獲得清償金額為5 萬4,76 3 元,於清算執行程序外並無受償,清償額太低,爰請求法 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42 條之規定裁定不免責。另懇 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聲請再免責有無符合消債條例修訂 後須於2 年內提出聲請之程序規定及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 之不免責事由,以維持金融秩序之公平性。(見本院卷第93 頁)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償比例表,債權人已受償3 萬3,792 元 部分,並無意見,但債務人只打算償還超過債權兩成就達免 責之門檻,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務人擔任鐵路管理 局人員,收入較一般勞工穩定,應將勞保退休金也納入還款 金額內。(見本院卷第96、99頁)
四、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97年5 月28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9 號裁定自97 年10月6 日開始更生程序,並以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0 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惟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 可決,亦不符合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而經本院98 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自98年12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復 於清算程序中,因債務人名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 定在案,並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裁定其不免責,雖
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惟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5 號裁 定駁回其抗告並為確定在案;嗣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規 定修正後,抗告人即依該條文規定於2 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 號裁定認其有消債條例第13 3 、134 條第4 款所定不應免責事由存在,而裁定其不免責 ,聲請人不服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24 號案認聲請人已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不應免責之 事由,惟其仍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存在, 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裁定不應免責確定;嗣 聲請人再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聲請免責,經本院103 年度消 債聲免字第6 號認其仍未合消債條例第142 條,再次裁定不 應免責;嗣聲請人又再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聲請免責,經本 院106 年消債聲免第9 號認其仍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2 條, 而裁定其不免責,聲請人不服再提起抗告,經本院107 年度 消債抗字第4 號認其無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應免責情形存 在,而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無訛,合先敘明。
㈡嗣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 項,再次向本院聲請本件 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 權人如附表「本件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合 計為89萬6,257 元,並提出債權表影本、各債權人清償比例 表、本院103 年消債聲免第6 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06 年 消債聲免第9 號民事裁定影本、國泰世華銀行扣薪還款明細 、強制扣薪轉帳月報表、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 影本及凱基銀行存款憑條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4頁) 。而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債權人所陳報其自本院 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之金額均如附表「本件聲請人已 償還之金額」欄所示,是堪認聲請人上述主張應屬真實,應 認聲請人償還之金額已達原不免責裁定所認定之差額22萬98 3 元 。
㈢又查聲請人前經原不免責裁定認定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 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尚餘22萬983 元(計 算式:75萬4,398 元-53萬6,500 元=22萬983 元),又債 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受分配,故經本院10 2 年度消債抗字第24號裁定不免責,並確定在案等情,有該 裁定附卷可稽,已如前述。嗣本件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本件聲請人已償還之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計本件債權人已受償之金額合計為
89萬6,257 元(參附表「本件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欄所示 之總額),逾原不免責裁定所計算之差額22萬983 元,且各 債權人受清償之比例均如附表「債權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 ,足認債務人應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 項所定之免責 要件,當可認債務人已無原裁定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之 事由。
五、次查,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 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多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已如上 述,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 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 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 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 關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列 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應 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六、綜上,債務人前經本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 逾原不免責裁定所列之差額。本院斟酌債務人已無原不免責 之事由存在,且使各債權人平均受償,亦無何明顯不適當之 情狀,且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應不免責事由存在 ,揆諸前開規定及立法目的,自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故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 院免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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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 │債權額比例│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 │本件聲請人已償還│
│ │ │ │ │133 條規定按債權比例│之金額 │
│ │ │ │ │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 │
│ │ │ │ │額(158,987 元×債權│ │
│ │ │ │ │額比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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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泰世華商業銀│643,364 元│27.19% │60,077元 │88,047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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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渣打國際商業銀│139,591 元│5.90% │13,035元 │54,763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安泰商業銀行股│144,172元 │6.09 % │13,463元 │111,48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凱基銀行股份有│319,624元 │13.51 % │29,846元 │64,014元 │
│ │限公司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109,126元 │4.61 % │10,190元 │64,83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65,434 元 │2.77% │6,110元 │60,13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169,378元 │7.16% │15,816元 │116,33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84,392 元 │3.57 % │7,880元 │28,92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419,364元 │17.72% │39,160元 │124,038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68,629 元 │2.90% │6,409元 │33,792元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203,434元 │8.60% │18,997元 │149,896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2,366,508 │100% │220,983元 │896,257元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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