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呂真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意 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 園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6 屆第1 次臨時董 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於民國109 年1 月 18日召開系爭臨時董事會,決議變更部分捐助章程條款等情 ,業據其提出系爭愛心家園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修 改部分對照表、第6 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會議記錄、第6 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簽到表、第5 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 通過第9 次修正之捐助章程、會議照片、法人登記證書及董 事長呂貞觀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予以認定。聲請人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除原條文第1 條、第3 條、第5 條 、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
外(詳後述),其餘變更均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 方法之範疇,且不違背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及精神,亦無牴 觸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復以相對人主管 機關即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就其變更內容表示同意備查在案, 有該局109 年7 月28日桃社障字第1090065659號函在卷可佐 。爰此,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 條文」欄位所示。
四、至原條文第1 條係明定捐助章程訂定之依據;第3 條係變更 財團法人之目的及其業務;第5 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 條及第24條,均為條次變更;第26條內容未有任何變更;第 27條則係明定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時,應予遵循之依據; 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僅須憑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變 更文件,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 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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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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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家園設董事會置董事7 人,│本家園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分部│
│任期為4 年,連選得連任。但│,並置分部主任綜理分部業務│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及聘用相關工作人員。 │
│董事總人數5 分之4 。首屆董│ │
│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 │
│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
│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 │
│,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家園董事總人數5 分之1 以│本家園設董事會置董事7 人,│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
│長或工作經驗。本家園董事相│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或捐助│
│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
│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
│人數3 分之1 。董事因故出缺│得超過3 分之1 。 │
│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 │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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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八條 │
│本家園由當屆董事互推選1 人│本家園董事任期3 年連聘得連│
│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會遴│
│表本法人,其任期為4 年,連│聘社會賢達及熱心社會福利事│
│選得連任。 │業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
│ │後聘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
│ │達總名額3 分之1 時應即召開│
│ │董事會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
│ │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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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家園由當屆董事互推選1 人│
│本家園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表本法人,其任期為3 年,連│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選得連任。 │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2 │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 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 1 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2 年。但│ │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 期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 撤鎖。 │ │
│有前項第5 款情事者,不得充│ │
│任本家園董事,其已充任者,│ │
│當然解任。 │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2 項當然│ │
│解任情事者,由本家園通知主│ │
│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 │
│法院為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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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條 │
│本家園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家園董事會職掌如后: │
│一、主任之遴選及考核。 │一、主任之遴選及考核。 │
│二、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二、園務計畫之審核。 │
│三、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三、經費籌措。 │
│ 及運用。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核定。 │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
│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 稽核監督。 │
│ 稽核監督。 │六、人事組織、任免等之審核│
│六、人事組織、任免等之審核│ 。 │
│ 。 │七、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定之事項。 │
│八、合併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
│九、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十一、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 │ │
│十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之擬議。 │ │
│十三、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 │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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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本家園董事互選1 人為董事長│本家園董事會每6 個月召開1 │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
│表本家園。董事長請假、因故│經董事2 分之1 以上連署提議│
│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得召集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前│
│事長指定董事1 人代理之;董│1 週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 │
│者,由董事互推1 人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
│至少開會1 次。必要時,得由│ │
│董事長或3 分之1 以上董事提│ │
│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 │
│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 │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
│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
│受1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
│得逾董事總人數3 分之1 。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
│現任董事總人數3 分之1 以上│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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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本家園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席或議事與董事長本身有關須│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迴避時,由董事互推1 人為臨│
│3 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時主席。 │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 │
│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 項。 │ │
│前2 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 │
│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
│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 │
│動議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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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家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本家園董事會議須董事過半數│
│年度開始後1 個月內,將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事過│
│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
│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各項之決議須董事3 分之2 以│
│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始得為之。 │
│,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年度│一、章程之修訂。 │
│結束後5 個月內,將董事會通│二、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過之前1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三、其他重大事項。 │
│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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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家園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本家園基金為新台幣100 萬元│
│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正。 │
│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 │
│之業務。 │ │
│本家園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 │
│以本家園名為之,並受主管機│ │
│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 │
│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 │
│融機構。 │ │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以下列方式為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 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 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 益憑證。 │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5 範圍│ │
│ 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 │
│ 資本額百分之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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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家園由余玉泉等人,捐助新│本家園如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
│台幣100 萬元為設立基金,嗣│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
│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
│、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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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家園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本家園置主任1 人,由董事會│
│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議決後聘任之,任期為3 年,│
│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家園主│連聘得連任之。 │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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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家園置主任1 人,由董事會│本家園主任依董事會之決議及│
│議決後聘任之,任期為4 年,│賦予之職權綜理園務,其職掌│
│連聘得連任之。 │如后: │
│ │一、管理本家園一切事務。 │
│ │二、本家園財產之保管。 │
│ │三、按實際需要遴聘本家園所│
│ │ 需員工。 │
│ │四、列席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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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
│本家園設下列各組並置督導1 │本家園各組組長須向秘書負責│
│人及組員若干人,組員未達4 │,秘書須向主任負責,其業務│
│人不置督導;各組視需要敦聘│應受秘書及主任之指揮督導,│
│外部督導1 人,予以協助輔導│並由秘書及主任予以考核獎懲│
│。 │。 │
│一、社工組: │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社工│ │
│ 事宜。 │ │
│2.社工員:負責服務對象有關│ │
│ 個案資料建檔、活│ │
│ 動規劃、在職訓練│ │
│ 、資源整合、社工│ │
│ 業務推展等事宜。│ │
│二、教保組: │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教保│ │
│ 事宜。 │ │
│2.教保員:負責教育訓練、輔│ │
│ 導及照顧服務對象│ │
│ 生活。 │ │
│3.生活服務員:照顧服務對象│ │
│ 起居生活及生│ │
│ 活訓練。 │ │
│4.就業服務員:負責服務對象│ │
│ 就業訓練及輔│ │
│ 導工作。 │ │
│三、保健組: │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醫護│ │
│ 保健事宜。 │ │
│2.護理人員:負責服務對象就│ │
│ 醫及健康照顧等│ │
│ 有關護理業務事│ │
│ 宜。 │ │
│四、行政組: │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行政│ │
│ 事宜。 │ │
│2.組員:包括人事、行政、會│ │
│ 計、出納、總務等,│ │
│ 負責人事作業、文書│ │
│ 行政、會計、出納、│ │
│ 總務管理等。 │ │
│3.技工:包括司機、廚工、工│ │
│ 友等。 │ │
│五、專業團隊:專任或兼任之│ │
│ 心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師│ │
│ 、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 │
│ 師、復健師、營養師、醫│ │
│ 師,並視需要外聘社工督│ │
│ 導、教保督導或其他專業│ │
│ 人員。 │ │
│六、顧問人員:包括特殊教育│ │
│ 社會工作醫療復健及具有│ │
│ 專知聲望人士聘為本家園│ │
│ 顧問,由主任遴選聘用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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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
│本家園各組督導須向秘書負責│本家園依規定辦理有關會議,│
│,秘書須向主任負責,其業務│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
│應受秘書及主任之指揮督導,│ │
│並由秘書及主任予以考核獎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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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
│本家園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1 │本家園經費收支及管理,應建│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依│立會計制度,詳實記錄有關財│
│規定於每年1 、5 月檢具下列│務事宜。 │
│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
│一、業務報告。 │ │
│二、工作計劃。 │ │
│三、財務報告(收支預算表及│ │
│ 收支決算表)。 │ │
│四、人事概況。 │ │
│五、財產目錄。 │ │
│六、捐贈目錄及徵信記錄。 │ │
│七、董事會會議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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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本章程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
│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修改時亦同。 │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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