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整字,109年度,1號
TYDV,109,整,1,20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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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代 理 人 張永亮 
      蔡朝安律師
      鍾元珧律師
      陳瑩柔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 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 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 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 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向本院聲請重整,前經 本院於109 年8 月25日裁定就准許或駁回本件重整之期間延 長30日,現因尚有相關資料待調查中,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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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