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5號
再 抗告人 吳棕珍
代 理 人 蕭聖澄律師
相 對 人 吳志強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
109 年8 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費。茲命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