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71號
TYDV,109,建,71,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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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凰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
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
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
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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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凰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