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9年度,7號
TYDV,109,家陸許,7,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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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雪英 


相 對 人 李喬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 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 06年5 月19日生效(確定),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 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 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等為證。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之內容係略以:「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 ,雙方於2003年4 月1 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被 告返回臺灣。2003年7 月13日,原告獲准到臺灣探親,至20 04年10月29日返回福清。……本院認為,原、被告草率登記 結婚,缺乏婚姻感情基礎,婚後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 現原告請求離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等語, 及該判決已生效(確定)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 在卷可稽,而按上開理由,已足認為構成我國民法第1052條 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則其判 決自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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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