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84號
TYDV,109,家繼訴,84,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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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原   告 黃胡阿梅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黃添旺 
      黃添進 

      黃秀卿 
      黃靖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黃添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黃文章
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
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與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518 萬4,63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 萬2,381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 元,尚應補繳5
萬0,381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一、桃園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爭土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共計28,009,2
  48元(計算式:24,439,248元+3,570,000 元=28,009,248
  元)×原告主張之持分比例168/1009(系爭土地面積合計2,
  826 平方公尺+510平方公尺=3,336平方公尺=1009坪,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取得168 坪)=4,663,581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二、蘆竹區農會存款:
  126,340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6 =21,05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三、蘆竹區農會存款:
  3,000,000 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6 =500,000 元。
四、以上合計5,184,638 元(計算式:4,663,581 元+21,057元
  +500,000 元=5,184,6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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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