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原 告 黃胡阿梅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黃添旺
黃添進
黃秀卿
黃靖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黃添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黃文章遺
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
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與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518 萬4,63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 萬2,381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 元,尚應補繳5
萬0,381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一、桃園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爭土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共計28,009,2
48元(計算式:24,439,248元+3,570,000 元=28,009,248
元)×原告主張之持分比例168/1009(系爭土地面積合計2,
826 平方公尺+510平方公尺=3,336平方公尺=1009坪,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取得168 坪)=4,663,581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二、蘆竹區農會存款:
126,340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6 =21,05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三、蘆竹區農會存款:
3,000,000 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6 =500,000 元。
四、以上合計5,184,638 元(計算式:4,663,581 元+21,057元
+500,000 元=5,184,63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