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10號
TYDV,109,家救,110,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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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許永進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許雅婷 
      許瓊文 
      許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85 號案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 明,且其所提起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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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