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THUPTEN NAMGYAL(圖登南加)
即GYALPO(中文名:王佳福)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丹曾嘉陽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境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9 年度家調字第889 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兩造應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至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就兩造間離婚事件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其在臺非合法居 留,無法工作,無資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 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 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