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黃于珊
聲 請 人 黃政文
聲 請 人 黃政皓
聲 請 人 黃崇銘
聲 請 人 黃于真
聲 請 人 黃毓茹
聲 請 人 黃意晴
聲 請 人 黃意雅
聲 請 人 黃月姿
聲 請 人 黃崇益
聲 請 人 黃崇豪
聲 請 人 黃小芸
聲 請 人 黃政運
相 對 人 蕭黃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45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814號 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 件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 57元、複丈及測量費8,300 元【計算式:4,000+4,300=8,30 0 】,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457元
【計算式:15,157+8,300=23,457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