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061號
TYDV,109,司繼,2061,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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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王羽柔 
      王柏勳 
      王 瞳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鄧茹鈴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鄧黃治(亡)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鄧黃治之外曾孫子 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7月17 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同意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 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 聲明拋棄餘地。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王羽柔王柏勳王瞳係被繼承人鄧黃治之外 曾孫子女,係第1 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第1 順序親 等較近之子輩鄧阿枝鄧龍樹鄧寶玉鄧寶珠、鄧雅津及 鄧金春;孫輩鄧恬欣鄧傑豪鄧吉宏鄧名志、劉俊宥、 鄧旻昕、鄧茹鈴鄧映雪吳偉傑吳偉良、吳秀慧、鄧楷 芳、鄧傑文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請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 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孫輩李仁宏李銘忠葉鴻斌、葉靜 儀及葉怡蘋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



較近之孫輩李仁宏李銘忠葉鴻斌葉靜儀葉怡蘋為繼 承人,則繼承次序在後之曾孫輩即請人王羽柔王柏勳、王 瞳,自均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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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