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彭曉恩
相 對 人 徐詩評(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徐詩評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詩評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通知 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 聲請人處所,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 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