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727號
TYDV,109,司票,5727,202009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27號
聲 請 人 許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鈱翔(原名:邱建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許榮華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