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556號
TYDV,109,司票,5556,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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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56號
聲 請 人 呂學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陳秋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
  之提示?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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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