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534號
TYDV,109,司票,5534,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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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34號
聲 請 人 黃美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坤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坤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
  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
  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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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