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
聲 請 人 陳韋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陳韋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代表人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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