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70號
TYDV,109,司票,5470,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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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
聲 請 人 陳韋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陳韋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代表人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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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