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30號
TYDV,109,司票,5430,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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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0號
聲 請 人 葉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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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