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05號
TYDV,109,司票,540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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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05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玟瑄林培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依法,標的金額為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者,應繳1000元之聲請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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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