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05號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玟瑄、林培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依法,標的金額為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者,應繳1000元之聲請費)。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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