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呂新發即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三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北縣警察局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五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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