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142號
PCDV,88,重訴,142,20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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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呂新發即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三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北縣警察局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五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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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