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89號
TYDV,109,司拍,389,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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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王宏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雯雲呂榮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金雯雲呂榮財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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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