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340號
TYDV,109,司催,340,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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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康麗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票之發票地及付款地。
  二、請提出發票人林華欽之最新
    或提出其
  三、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函及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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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