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304號
TYDV,109,司催,304,202009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王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之附表(發票人欄位請更正為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增列受款人欄位為王義明)。
  二、請釋明支票係於發票人交付前或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