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7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周益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